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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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级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各县(区)机关及市级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局财务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对部分机关用房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集体宿舍进行统一管理、调整、分配和维修;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
(五)对市委、市政府部分机关和局财务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车辆购置、维修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和信访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行政中心归属管理的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绿化、卫生保洁、供电供水供气等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性工作。
(八)负责管理市行政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以及纪检、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市政府授权属于本局管理的市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划定的市属部门的财务报销、记帐核算和报结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驻外办事处财会工作;负责本局公务经费的预决算和申报专项经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基建房产设备处
负责本局所属的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申报、工程管理、验收和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属于本局管理的部分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集体宿舍、临时宿舍的房产、地产、产权、产籍和房产档案管理以及调整、分配、维修等工作;承办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市行政中心属本局管理的楼宇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运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设备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
(四)安全保卫处
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行政中心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管理和行政中心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09〕28号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我部制定了《2009年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9]67号)的要求,制定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扎实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狠抓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署和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在5月底完成。
(二)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是研究制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细则》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细则》,细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审批规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二是组织起草《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考核依据和工作要求,提高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能力。三是组织编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规范兽医实验室操作和实验室感染控制,提升兽医实验室管理水平。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三)强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会同卫生部制定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组织建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审评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规范兽医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实验活动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落实实验室定期报送实验工作情况制度,定期组织对审批的实验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经审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此项工作常年进行。
(四)摸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资源。组织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等三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报送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情况,组织编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目录,逐步建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库,做到资源共享。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五)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国庆前夕,组织开展全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此项工作在9月底完成。
(六)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利用有关媒体,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一是组织开展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高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兽医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活动安全;二是组织参与新发布实施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培训,熟知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内容和要求;三是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支线航空运输培训,提高支线航空所在地兽医机构通过民航运输病原微生物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建立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领域,也要在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要注重日常检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全面深入推进。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监管,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推进兽医实验室制度和实验活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和实验活动摸清底数,按级评估,分类指导,推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
附件下载:农办医〔2009〕28号.ceb
http://www.agri.gov.cn/xxgkxmgl/P020090518477243531107.ceb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7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
5、2008年申请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税、逃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
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