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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35:27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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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加强对安全度汛工作的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及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度汛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4个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

1.制订完善“县(区)防台风预案”,并于当年台汛前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订的预案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10分)

2.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城区广告牌、街道树及在建高层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伤人事故发生。(15分)

3.加强对辖区内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按规定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大坝巡查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在防御标准内不垮坝;建立健全标准海塘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确保海塘在防御标准内不缺口。(15分)

4.船只安全避风的措施落实,管理到位,无因不服从命令,而造成沉船事故的发生。(8分)

5.无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电、停气和通讯中断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码头安全,公路畅通,出现险情及时抢险。(8分)

6.做好水库、河道、矸闸的防洪调度,城区无大面积内涝、农田无大面积长时间受淹灾害发生。(8分)

7.做好小流域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无重大地质山洪灾害事故发生。(8分)

8.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抢险队伍、车辆落实,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9.及时、准确上报险情、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灾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10.汛期值班人员到位,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8分)

(二)成员单位考核

1.制订完善本单位、本系统“防台风预案”。制订的预案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 (15分)

2.把确保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15分)

3.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10分)

4.组织抢险队伍,落实人员、车辆等,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5.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台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6.台汛期有专人昼夜值班,落实各项防台风责任,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10分)

7.结合各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30分)

三、考核方法

1.考核时限为从签订责任书开始的一年内;

2.按照考核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式分别赋分;

3.建立市安全度汛责任考核组,考核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三防办公室和各县(区)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每年4月中旬组织对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考核;

4.被考核的县(区)及单位在4月底前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三防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再由市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5.市考核组要以文件和各项台帐记录为依据,结合实地检查综合打分,考核结果报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审定。

四、奖惩措施

1.考核评定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1-89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在台风侵袭时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单位,或因指挥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考核均为不合格。

3.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防办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未整改的县(区)和单位将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五、本考核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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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1990)第169号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精神,国家商检局对(86)国检监字第280号文件下达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便于对被认可的检验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各地商检局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认可的检验员指明检验依据;

  二、按商品类别为认可的检验员设计《认可检验员检验原始记录单》,记录单栏目应能反映出使用的检验依据、抽样检验情况、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

  三、按商品类别为认可的检验员设计《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季报表》,报表中应设立“一次检验不合格”栏。

 

附件:

        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依靠生产、供货单位的检验力量,落实出口商品出厂前的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专职检验员的考核认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可及考核、发证

 

  第三条 凡检验机构、检验制度健全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可向商检局推荐检验员,申请认可。

  第四条 推荐的检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检验标准和检验技术,了解生产工艺和管理知识,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分析。

  (二)工作积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有一定威信。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检验员,由申请单位向商检局领取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报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商检局。申请书由各地商检局自行印制,其必备栏目为:被推荐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工作简历、工作表现、推荐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商检局审批意见及考核人员签字。

  第六条 商检局可单独或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对检验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工作表现、质量管理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等。被考核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的,可免试专业技术,中专以下的由商检局单独或会同主管部门命题考试;其他项目可采取调查、座谈等方式考核。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由各地商检局发给认可证书。证书由各地商检局自行制作。

 

            第三章 被认可的检验员职责

 

  第八条 被认可的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员,下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商检有关政策。

  (二)按要求逐批(指报检批,下同)检验本单位出口产品,对检验结果负责,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的批签发产品合格证,对检验不合格的批或未经检验的批不予签证。

  (三)指导本单位出口产品的检验工作,深入生产,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重)量和包装以及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查,督促改进。督促有关人员保管好样品、标准等检验依据及有关检验资料、文件。

  (四)与商检局保持密切联系,可直接向商检局反映产品质量情况。接受商检局的管理,每季向商检局送交《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季报表》,每年向商检局提交工作总结。

 

           第四章 对认可检验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检局须监督认可检验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检验、评定和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及《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季报表》等。

  第十条 对认可检验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建立认可检验员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工作松懈,作风不正、弄虚作假者,吊销其认可证书;对工作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的领导应支持认可检验员的工作,使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动,须书面告商检局并推荐新的人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国家商检局(86)国检监字第280号文件下达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请授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核准登记权的请示》(陕西工商外字(1991)0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授权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管理工作:
1、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3、对西安市辖区内的国内企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除外)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权限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月报、季报等有关资料(同时报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建设工作。
四、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情况,及时加强外资管理机构、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管理权。
六、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同时接受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199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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