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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0:28:03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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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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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8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2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福建陈希仲,广西韦元威(壮族)。罢免1名:山东刘延民。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2名:云南罗德菊(女,哈尼族),四川陈荣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罗德菊(女,哈尼族)、陈荣生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6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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