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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9:35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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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6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推动了学科或相关领域的重大发展;
  (二)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多次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奖,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三)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被推荐人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要进展,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
  (一)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人员;
  (二)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各种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人员;
  (三)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干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届满后可以续聘,行政部门以外的专家、学者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初评专家组在分别完成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人选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初评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答辩专家组对初评的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初评专家组和答辩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名单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的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答辩专家组的专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一等奖候选项目答辩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获奖人选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人员、奖励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最后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进入评审阶段而要求撤出的项目,需间隔一年后才能再申报。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初评专家组和答辩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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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外贸部 财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节录)

1974年4月10日,最高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

指示 ……
(二)走私案件的处理
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在未设海关的地方,交由县市一级税务局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一九五八年六月二日批准的《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进行处理。(边远地区,一般案件也可由县市税务局授权所属税务所进行处理)其他部门均无权处理。
内地市场非法倒卖外货的案件,有关外货是走私进口的、外国驻华机构及外籍人员私自出售免税进口的和私自出售经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如礼品、过境旅客或者入境短期旅客所带必须复运出境的物品),应作为走私,由海关或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其他物品(包括查不清来源的)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市场管理的规定处理。
凡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走私案件和以走私为掩护的政治性案件,需要对人犯进行起诉时,由公安机关将人犯和全部脏证物品移交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定案后,应将非构成政治罪行的物品交由海关或税务部门处理。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犯,需要逮捕判刑的,应按现行规定由公安部门逮捕和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依法科处罚金或追缴价款的走私案件,受处分人有能力交付而抗延不交的,可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追缴。
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私中查获的政治性案件和发现可疑政治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海关和税务部门没收应予变价的走私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的规定,交由指定的国营公司收购,国营公司不收购的,可以委托信托商店出售,严禁“开后门”擅自变卖或购买。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7]15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现将《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运用是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财力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市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要优先考虑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各区市县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等,也要逐步在本地区内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完成。

  第三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分工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统筹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拟订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视频会议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委托教育网络中心具体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中心控制室设备等技术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拟订视频会议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做好视频会议数据存贮、归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专业培训等;负责网络畅通与安全。

  各区市县级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区市县教育局信息技术中心总体负责技术支持,各分会场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由各学校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召开视频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批。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召开远程视频会议,需通过大连市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交视频会议方案;大连教育学院各部门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需将视频会议方案报教育学院办公室,由教育学院办公室与市教育局办公室沟通。会议方案提交需提前5个工作日。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出席领导、主会场参会人员、分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发言单位等。区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需提前3天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审核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教育网络中心。

  第五条 经审批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一律以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系统联调测试时间、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并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转送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教育网络中心。

  第六条 市级视频会议主办单位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主动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及教育网络中心等单位联系,以便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视频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作。

  (一)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不得挪用。各项目学校要保证通讯畅通,学校联系电话号码及管理人员手机号码要统一在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登记。各项目校要在远程教室控制室统一安装网络IP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各单位必须将远程教室管理纳入教学常规管理,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全程参加会前的联调测试。对未按时参加联调测试的单位,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视频会议召开当天,各会场及中心控制室管理人员须提前1.5小时到达控制室进行网络联通调试。视频会议开始前30分钟,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系统应进入就绪状态,保持各项技术配置参数到会议结束。

  (三)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了解各分会场的情况。各分会场应随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话筒。参会人员要自觉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话筒置于静音状态。

  (四)视频会议系统的控制计算机须专机专用,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五)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视频设备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六)分会场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

  (七)中心控制室及各远程教室必须建立管理使用日志,技术操作人员要做好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相关部门(日志格式统一印发)。

  (八)视频会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视频会议系统调试和开会期间不得播放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市教育局将把各远程会议系统项目学校管理,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情况列入信息化建设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并不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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