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
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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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3号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计征。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第五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缴。
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监狱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缴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次减免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重大减免事项应当报省核准。
对于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可以按前款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维护费。
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第七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八条 维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从维护费中列支,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维护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维护费中直接提留。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维护费,并向纳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受托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将维护费征收管理纳入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
第九条 维护费实行就地分成缴库方式。市、县征收的维护费按45%的比例(含代征手续费)直缴省国库,其余部分按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成比例直缴市、县国库。
大连地区征收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上缴省国库,但大连地区从中、省直企业征收的维护费按前款规定比例上缴省国库。
第十条 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用途编制,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一)政府批准的河道防洪工程规划内的项目建设;
(二)上级补助相关水利工程的项目配套资金;
(三)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
(四)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
(五)河道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防汛应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维护费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编制、勘测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维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维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费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纳费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维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财政稽查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缴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缴纳维护费,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维护费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6月23日发布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