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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0:32:59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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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作以下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一九八三年国家医药局国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各销地10%。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
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3)中药饮片要贯彻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在原作价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加4-7%的利润,不得再扩大。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下,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5)为了保证市场配方的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以及罕用的小药材的销售价格,可不受规定差率的限制。其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确定。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7)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之间调拨成交的中药材,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应本着对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结合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安排。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凡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一律严格遵照执行。凡从药材(医药)公司进货的零售、医疗单位,必须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进货的,要按地区差必须服从质量差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不得抬价购销,不准转手批发、倒卖,从中渔利。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



198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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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教人厅函[2005]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明确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基本精神,现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干部培训重点项目招生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第二十八、二十九期)

  第二十八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5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进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第二十九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地方普通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5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着重研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深入思考改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措施;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修养;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和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全面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二、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第二十五、二十六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高校中青年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二十五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第二十六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系统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及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实问题的研究;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锻炼与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三、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

  培训对象为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期10天,每期计划规模100人。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主要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组织学员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等学校管理某一方面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四、省市教育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第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现任厅(委、局)级领导干部。

  计划招收学员40人,为期10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继续深入研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行动措施;进一步深入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把握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特点,增强整体规划省域教育发展的意识,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五、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第十九、二十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地(市、州、盟)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含副职)。每期计划招收学员1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九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二十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和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六、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第十一、十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县(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每期计划招收学员2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一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十二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上述各类班次,教育部均有专项经费支持。具体招生事项及招生名额分配将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期通知。届时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学员招生和选派工作。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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