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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55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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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扶贫开发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在,全国农村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8000万人,以解决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攻坚阶段。为此
,国务院决定,制定和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的7年时间里,基本解决8000万人的温饱问题。这对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都具有极其重大? 囊庖濉8魇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叨戎厥雍颓惺导忧糠銎犊⒐ぷ鳎荨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返囊螅岷媳镜厍那榭龊腿挝瘢贫ň咛宓墓ゼ峒苹逼独У厍刹俊⑷褐冢⒀镒粤Ω⒓杩喾芏返木瘢岢故凳9裨焊饔泄夭棵拧⑸缁岣鹘绾途媒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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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1994—2000年)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一场难度很大的攻坚战。? 耍裨褐贫ā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罚馐墙窈?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形势与任务
(一)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工作,不仅大幅度增加了扶贫投入,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而且对先期的扶贫工作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调整,实现了从救
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经过连续多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已经明显缓解,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8000万人。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成就,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扶贫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尽管目前的贫困人口只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887%,但是扶贫开发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扶持的592个贫困县,分布在中西部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地方病高发区以及水库库区,而且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共同? 卣魇牵赜蚱叮煌ú槐悖У鳎梅⒄够郝幕逃浜螅诵笠眩钐跫窳印U馐欠銎豆ゼ岬闹髡匠。肭耙唤锥畏銎豆ぷ鞅冉希饩稣庑┑厍褐诘奈卤ノ侍饽讯雀蟆?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贫困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更加广阔的前景,但在这个过程中贫困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也在扩大。在这种新形势下,抓紧扶贫开发,尽快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改变经济、文化、社会的落后状态,缓解以至彻底消灭贫困
,不仅关系到中西部地区经济的振兴、市场的开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共同富裕以及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条件,这是一项具有重大的、深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的伟大事业。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
二、奋斗目标
(四)到本世纪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标准:
——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按1990年不变价格)。
——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人均建成半亩到一亩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
户均一亩林果园,或一亩经济作物;
户均向乡镇企业或发达地区转移一个劳动力;
户均一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
牧区户均一个围栏草场,或一个“草库仑”。
与此同时,巩固和发展现有扶贫成果,减少返贫人口。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绝大多数贫困乡镇和有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的地方通公路。
——消灭无电县,绝大多数贫困乡用上电。
(六)改变教育文化卫生的落后状况。
——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
——开展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
——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预防残疾。
——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三、方针与途径
(七)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鼓励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的扶持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
(八)扶贫开发的基本途径:
——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运销业。
——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又能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通过土地有偿租用、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
——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劳务输出,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
——对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九)扶贫开发的主要形式:
——依托资源优势,按照市场需求,开发有竞争力的名特稀优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组织千家万户连片发展,专业化生产,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或区域性的支柱产业。
——坚持兴办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扶贫经济实体,承包开发项目,外联市场,内联农户,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引导尚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扩大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在优先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同时,帮助贫困县兴办骨干企业,改变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
——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康复扶贫。
四、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为确保本计划的实施,国家现在用于扶贫的各项财政、信贷资金要继续安排到2000年。以工代赈资金和“三西”专项建设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适当延长开发周期长的项目的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期限。
(十一)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10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执行到2000年。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国家还将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各自的扶贫任务,逐年增加扶贫资金投入,确保本计划的实现。
(十二)原来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家扶贫贷款,从1994年起全部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办理。
(十三)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从1994年起,将分一年到两年把中央用于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6个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省的扶贫信贷资金调整出来,集中用于中西部贫困状况严重的省、区。中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原来用于上述6省的部分,留在当地
继续使用,今后中央发展资金的增量不再向6省投放。中央过去投放6省的有偿使用扶贫资金,到期回收后,仍留地方周转使用。今后,上述6省的扶贫投入由自己负责,并要抓紧完成脱贫任务。
各有关省、区也要根据这个原则,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作必要的调整。
(十四)中央的财政、信贷和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要集中投放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关省、区政府和中央部门的资金要与其配套使用,并以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其他非贫困县中的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由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扶持。
银行扶贫贷款要用于经济效益较好、能还贷的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新增的以工代赈主要用于修筑公路,以及解决人畜饮水困难。要重点修筑县乡之间的公路和通往商品产地、集贸市场以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三者要密切结合,提高资金使用
的整体效益。
(十五)改革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和各有关省、区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并通知各省、区政府。具体计划由有关部门分别下达。
——各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省、区情况讨论决定各类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各省、区和贫困县扶贫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库,并商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然后由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选
定。县内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跨县项目由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
各省、区每年要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
——扶贫项目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包开发,承贷承还扶贫资金。跨省、区的示范性项目由全国性扶贫经济组织和有关省、区的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扶贫项目必须覆盖贫困户,把效益落实到贫困户。
——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建立综合的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顺利实施,并把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到期资金的回收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要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
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否则扣减下年度的贷款规模。
——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者必究。
——中央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银行等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商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分别制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各省、区、市的扶贫资金使用办法自行制定。
五、政策保障
(十六)信贷优惠政策
——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有一定灵活性。
——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扶持一些效益好、能还贷的项目。
——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沿海6省的贫困县,以及各省、区刚摘掉贫困县帽子的县,要增加地方财政和商业信贷的投入,一般不低于原来国家对这些县的扶持规模。
(十七)财税优惠政策
——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可在3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
——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用于扶贫开发。
——为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由于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和粮食提价而增加的负担,各省、区、直辖市可使用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以适当补贴。
(十八)经济开发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安排开发项目时,应向资源条件较好的贫困地区倾斜。中央和省、区在贫困地区兴办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贫困地区的利益,合理调整确定与当地的利益关系。
——国家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支持和照顾。
——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六、部门任务
(十九)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总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八七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十)计划部门:要结合“九五”计划,制定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家的资源开发型项目对贫困地区实行同等优先的原则;管好和用好以工代赈资金;做好涉及扶贫开发的宏观协调工作;组织和推动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
(二十一)内贸和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兴建商业设施,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包括边贸在内的对外贸易。
(二十二)农林水部门:
——农业部门要继续在贫困地区组织和实施“温饱工程”;推广“丰收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民技术培训、实用技术的推广;搞好农村能源建设;农业院校应在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培养一批稳定的农业技术骨干;采取有力措施,加
快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发展。
——林业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名特优经济林以及各种林副产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以林果种植为主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加快植被建设、防风治沙,降低森林消耗,改善生态环境。
——水利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地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兴修小型水利设施,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利用山区资源,发展小水电;认真解决库区移民和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的贫困问题。
(二十三)科教部门:
——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扶贫战略规划,指导和推动扶贫工作转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增强实施“星火计划”的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认真抓好扶贫开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示范。
——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改革,继续组织好贫困县的“燎原计划”,普及初等教育,做好农村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加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
(二十四)工交部门:
——交通部门要配合实施以工代赈计划,增加投入,加快贫困县、乡公路建设;在有水运条件的贫困地区,要积极发展水上运输。
——铁路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计划,尽可能兼顾贫困地区的铁路建设;要把贫困地区的货物运输优先纳入计划,支持其商品物资流通。
——电力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协作,尽早消灭无电县;调整地处贫困地区大型电站的留利政策,尽可能照顾当地尤其是水库移民的利益,帮助发展工农业生产。
——地矿、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要继续帮助贫困地区探明矿产资源,并在统一规划下帮助合理开发和利用。
——化工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造小化肥厂,扩大化肥的就地供应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其他化工产品。
——邮电部门要加快贫困县程控电话的改造进度,努力扩大贫困乡村通电话、通邮政的网络。
(二十五)劳动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开拓外出就业门路,做好就业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扩大合理有序的劳务输出规模。
(二十六)民政部门要加强贫困地区的救灾和救济工作,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贫困人口中优抚、救济对象创造基本生活条件。
(二十七)民族工作部门要把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并进一步脱贫致富作为工作重点,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科技扶贫、智力支边、普及教育和干部交流等项工作。
(二十八)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部门要为贫困地区安排一定的文化设施建设,坚持采取电影巡回放映队、文化流动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改善群众文化生活。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为贫困地区建设电视差转台,扩大电视收视率和有线广播覆盖范围。
——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大中专医学院校要为贫困地区培养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医务人员,稳定乡村医疗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制定和落实控制地方病的措施。
——计划生育部门要特别加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把实行计划生育与扶贫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提供必要的避孕药具,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
(二十九)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要根据扶贫开发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七、社会动员
(三十)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与贫困县定点挂钩扶贫,一定几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
(三十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应继续发挥人才众多、技术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人才、推广技术、沟通信息、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三十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要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工会系统要继续组织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培训人才,攻克技术难点,救治亏损企业,开展经济协作。
——共青团组织要动员贫困地区青年带头学习技术,开拓脱贫致富门路;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青年相互交流、对口支援的工作;配合劳动部门组织劳务输出;扩大“希望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
——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动员贫困地区妇女积极参与“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园经济;也要办一些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的能力;配合教育部门扫除文盲;配合劳动部门组织妇女的劳务输出。
——各级科协要发挥网络优势,组织广大会员在贫困地区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提供信息,组织培训,推广实用技术。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继续做好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扶贫工作。
(三十三)充分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其他各类民间扶贫团体的作用。
(三十四)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福建等沿海较为发达的省,都要对口帮助西部的一两个贫困省、区发展经济。动员大中型企业,利用其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物资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吸收劳务、产品扩散、交流干部等
多种途径,发展与贫困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合作。凡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当地扶贫资金可通过适当形式与之配套,联合开发。
(三十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与贫困地区直接挂钩,通过科技承包、技术推广、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长等形式,提高贫困地区科技发展水平。
(三十六)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帮助驻地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八、国际合作
(三十七)积极开展同扶贫有关的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让国际社会及海外华人了解我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扶贫工作。要积极扩大和发展与国际社会在扶贫方面的合作,广泛地争取对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支持。
(三十八)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以资源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海外客商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型企业,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九、组织与领导
(三十九)本计划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抓好扶贫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制定促
进本计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
(四十)坚持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较大的省、区,要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日程,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要集中使用财力、物力,
保证按期完成本计划规定的任务。
(四十一)所有的贫困县,要把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作为中心任务,集中力量认真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省(区)、地(州)、市要挑选精明强干、吃苦耐劳、联系群众的干部,充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把计划的实施和解决群众温饱的成效作为衡量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
和提拔重用的主要标准。同时,着力加强贫困乡、贫困村的基层组织建设,配备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班子。
(四十二)贫困地区广大干部要一如既往地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精神。在完成解决群众温饱的攻坚任务之前,贫困县不准购买小轿车,不准兴建宾馆和高级招待所,不准新盖办公楼,不准县改市。
(四十三)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机构的规格与编制要与本地的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



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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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在不改变台帐管理流程基础上,实现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增加办理台帐手续银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现就台帐联网管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范围由试点海关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试点海关另行公告执行。

(二)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为与试点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试点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银行与海关间采用台帐联网管理模式后,在有关业务流程不变的同时,企业勿需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以下简称《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以下简称《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内容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就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这一方面增加了审查逮捕的工作量和难度,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条件的适用,准确执行逮捕措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 审查逮捕 细化 标准 程序


  逮捕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关系到如何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这一刑诉法的基本任务。1996年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条件中对逮捕必要的规定过于宽松,实践中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自由裁量权太大,同时长期形成的“构罪即捕”的理念也极易导致逮捕的滥用。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各地对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面,往往忽视必要性条件,导致逮捕功能异化。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在保留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的基础上,将“逮捕必要性”论述为“社会危险性”,并对逮捕的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办案人员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全面分析和判断案情提供了依据,这也是进一步贯彻逮捕的谦抑原则,禁止滥用逮捕权,最大限度的控制逮捕,尽可能少捕原则的体现。

  一、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工作的相关规定

  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修改后刑诉法结合了多年司法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刑罚理念,既巩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动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条件细化。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修改后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修改后刑诉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项重要的修改:一是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二是对“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将必要性审查与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三种情形相结合,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在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会危险性能否通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两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逮捕这种羁押性手段去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

  二是审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此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讯问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必须”讯问的情形,防止错误批捕。第二,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规定增设了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批色彩,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彰显程序正义。

  三是增加了羁押必要性条款。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改变了多年来必要性审查仅停留在案件审批过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不必要的关押,又可以避免羁押期限长于所判刑期的变相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逮捕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事关逮捕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正当,事关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事关被羁押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细化和羁押必要性条款遵从了无逮捕必要推定原则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其准确掌握审查逮捕条件,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逮捕条件把控面临修改后的考验。与以往相比较,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量大大加重,特别是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检察官少的情况下,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促进和解工作的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较短期限内完成,是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首先,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用语。何谓“社会危险性”,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但对这五种情形没有明确界定和提出证据要求;其次,如何理解逮捕条件中“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尽管最高法和地方省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但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在逮捕阶段与审判阶段的不同,以及检察官和法官不同的法律裁量(西方称自由心证),导致了逮捕阶段认为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轻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拘役、缓刑等,这增大了检察官判断的难度,对案件捕后是否能判轻刑难以把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有时候难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存在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监视居住由于操作困难,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在宾馆羁押,成本过高,执行机关还要时刻监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一旦发生危害事件,不被羁押后又犯罪,那么不仅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会成为众矢之的,公众对非羁押制度也会失去信心。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修改后的细则保障。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初所面临一个新课题。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平台,但此项规定原则性强,并未就具备的实施时间、启动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这需要检察机关去完善。

  三是审查批捕风险评估面临修改后的探索。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特别是在修改后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不理解,因而对风险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另外部分案件在逮捕后发生变化,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轻伤害案件,逮捕阶段没有进行和解,审判阶段达成了和解。如果逮捕阶段不批捕,被害方不认同,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

  三、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审查逮捕工作

  面对修改后刑诉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修改后挑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严格逮捕”转变。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是要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不能只关注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通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严格控制,保障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收集完善,确保刑事追诉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有效防止可能发生修改后的社会危害,避免加剧、扩大矛盾,不能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保障措施的运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社会对抗,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建立健全逮捕审查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严格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逮捕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检察机关要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时提供关于适用逮捕的相关理由说明。相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帮教环境、是否累犯等影响社会危险性判断的事项更为了解,由公安机关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样既可以使检察机关更为全面地掌握影响逮捕判断的各项因素的具体情况,提高审查针对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防止对明显无逮捕必要的盲目报捕,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细化工作流程,建立捕后审查跟踪机制,明确批捕环节案件承办人对逮捕后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应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范围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缓刑的,达成刑事和解的以及其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情形。审查程序为主动审查与申请审查相结合,即通过建立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档案定期审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审查。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审查方式,既要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取证的新情况,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审查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查方式;最后,应当建立切实有效、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提供的监督平台,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以及同院公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确保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捕后跟踪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这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对一些可能会判处轻刑的案件在批捕阶段做出可捕、可不捕或不捕的处理,从而提高逮捕的质量。

  第四,在工作中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与侦查说理有机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总之,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的适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具体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一案一分析,贯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全面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

  作者单位: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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