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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9:19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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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医药产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医药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具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益、国际化的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医药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领域之一。
  我国医药科技及其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医药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近18%,是我国工业部门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商业流通网络,在医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医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医药产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虽然“九五”期间我国医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但我国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弱,投入不足,力量分散,缺少自主创新医药产品等问题仍严重制约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为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

  科学技术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指导、调控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于1986年和1988年由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有关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生物技术等14个领域的技术政策。这些技术政策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指导上述领域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重点建设等重大技术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这些领域的发展。而在医药领域,此前还没有专门的科技政策,这与医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制定与完善我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对于解决我国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医药产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水平,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现代化发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九五”后期,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组织开展了中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研究,着重研究了推动医药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医药科技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等内容,提出了医药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制定医药科技政策的框架设想、制定原则及要点建议,形成了近50万字的研究报告。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起草小组,充分征求了国家计委、卫生部、教育部、药监局、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自然基金委、总后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的意见,十易其稿,完成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制订。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包括总纲和政策要点两部分,共13条。总纲共5条。总纲中分析了我国医药产业现状、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强创新,推进产业化”;明确了我国医药科学技术的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努力提高化学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的创新能力和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资源配置,为医药工业快速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人才保障。发展的重点是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

  政策要点共9条,49点。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提高化学药物的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研制开发国内急需的医疗器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医药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发布,将为保障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医药产业的科技进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附件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2002-2010年)


  为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制定本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总 纲
  医药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医药科学技术则是研究开发新药和新型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服务医疗、带动医药工业发展的核心因素。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商业流通网络。“九五”期间,我国重点加强了医药创新能力建设,大大推进了医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新产品产值率达到了15.8%,20余种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投放市场,药物新剂型有了较大发展,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也有较大提高。

  虽然“九五”期间我国医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但是我国的医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均较少自主创新产品。因此,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将是今后我国医药工业重要的战略任务。

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将面对的是一个全球化激烈竞争的市场,努力提高我国新药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器械、制药装备的研制和制造工艺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增强我国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应采取“加强创新,推进产业化”的战略方针。努力提高化学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的创新能力和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资源配置,为医药工业迅速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人才保障。发展的重点是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



政策要点
一、努力提高化学药物的研制水平,加快产品结构的更新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化学药物仍将是临床用药的主体药物,并占据医药市场的主体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必须围绕临床急需加强创新药物,包括模仿创新药物的研制开发,加强制剂技术的研究开发,逐渐使化学药物的产品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化学药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是,以作用机制新、疗效高、毒副作用小的产品替代疗效低、毒副作用大的产品。开发的重点是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抗病毒感染药物、神经精神系统药物、降血糖药物、老年病药物等。

——提高新药的研制能力和水平,努力发展组合化学、高通量筛选、合理药物设计;研究开发新药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以及新的释药系统;研究药物作用新机制和新靶点;寻找新的先导化合物和天然产物来源的新化学实体或有效组分;研究手性药物制备技术。

——引进国外先进制剂工艺技术,改进和开发新制剂、新剂型。重点加强各种口服释药系统(缓释、定速、定时、定位等),各种给药系统(透皮、靶向、粘膜、应答等),以及新型辅料的研究开发。开发和应用制剂超微粉碎和纳米技术。

——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应用,尽快提高化学药物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医药产品生产技术水平,特别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等关键技术环节应有大幅度提高。

二、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

  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中药是中医保健、预防、治疗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吸取其精髓,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推进研制、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的现代化,以产品和工艺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重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濒危、珍稀中药植物(动物)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研究;加强具有显著环境与生态效益的中药植物研究与种植技术推广;加强野生药材变为家种家养研究,提高中药材的综合利用率;研究中药材的育种栽培、规范化种植、加工炮制以及贮存技术。

——加强中药化学成分、活性成分、有效成分的基础性研究;重视源头创新,开展中药生物活性评价与临床疗效评价以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建立高效、微量、快速的组分药药效筛选系统。

——加强组方合理、疗效突出、特色明显的中药复方研究,促进新剂型工艺在复方中药研究中的应用,强化中药临床研究的监督审查,切实减少中药研制中的低水平重复。

——重视中药提取、分离技术的自动化、智能化及相关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重视制药新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为中药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中药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自身特点的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系统。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研究开发针对亚健康状态、重大疾病、老年疾病、慢性疾病、难治疾病等的保健、预防和治疗的现代中药。以具有疗效优势的中成药品种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研制新品种。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传统中医药信息创新平台,加强中医药系统挖掘,实现中医药技术的跨越发展。

三、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以基因工程制药为主的一个新兴生物制药业的产生与发展,并且成为各国制药领域竞争的热点。生物制药是国际制药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大力发展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制药技术是今后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针对我国人群的重大疾病,研究开发新型生物药物、疫苗和生物治疗方案;研究并建立疾病与药物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研究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转基因和治疗用单克隆抗体;研究开发产品过程优化技术。

——建立和完善规模化、高效率的功能基因组研发体系,寻找重要遗传疾病致病基因、重大多因素多基因疾病的易感基因以及具有重要生理功能的基因,用于疾病诊断和药物、疫苗、生物靶点的开发利用。

——研究病原及特殊功能微生物功能基因组,寻找微生物致病、主要免疫靶点及代谢调节基因,用于疫苗、诊断及药物筛选的开发利用。

——发展生物信息技术,结合功能基因组研究和蛋白质组研究,建立国家生物信息获取、管理、分析和服务体系;建立和发展生物芯片研究开发和服务系统;建立高通量药物筛选、药物分子设计技术体系。

——重点突破主要抗生素、维生素、甾体激素和氨基酸生产的基因工程菌构建与高效表达,确定工程菌大规模发酵工艺参数,研究高效分离纯化手段,实现商品化生产。

——研究基因工程药物的检测分析和安全评价,建立规范的检测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研究生物治疗所涉及的伦理学问题,确保基因工程药物和生物治疗方案的安全性。

四、研制开发国内急需的医疗器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疗器械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必需的产品之一。研制开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医疗器械、关键部件及一次性耗材,对于提高疗效、降低医疗费用以及发展医疗器械制造业是十分重要的。

——应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新的成像技术研制新型医学影像系统;开发适应介入性、微创性、无创性的诊治医疗装备、材料及相关器具;研制各类医用传感器、换能器及相关部件和元器件,重点加强生物传感器的研制。

——开展社区医疗及家庭保健工程研究,发展安全可靠、家用小型化的检测、监测、救护、康复、保健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利用宽带网技术建立进入家庭的、个性化的、以社区为核心的医疗保健网络系统。

——支持利用软件优势并通过对部件、元器件的择优配套研制新产品,做到整机和部件的结合。

——开展标准化研究和检测设备研究,重点研究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研究工作;研究开发用于安全评价、生物学评价及电磁兼容性检测的手段及相关设备。

——加强生物医学工程前沿技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研制具有与人体组织相似功能的组织或其他生物替代物,研制活组织或生物替代物的生物功能检测设备。

五、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

  制药装备的技术水平与质量水平不仅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医药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努力提高制药装备综合技术水平十分重要。

——为适应我国医药工业发展,我国制药装备的发展方向是,研制开发高效率、高收率、高自动化、多功能、连续密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各种制药装备。

——重点研制能简化生产工序而又符合医药生产工艺和GMP要求的新型原料药和制剂机械与设备;研制符合GMP要求的具有自动检测、自动计数、自动剔废、自动诊断功能及远程控制接口装置的高效率药品包装机械;研制高供氧率工业规模的节能发酵罐和细菌培养生物反应器;研制工业规模的蛋白质分离纯化系统,开发粉碎温度低、噪声小、颗粒度可调、高收率、低消耗,并且有在线清洗、在线灭菌功能的超微粉碎设备及超微粉碎质量检测设备;促进超微粉碎技术在制药工业,尤其是中药制药工业领域的应用;研制开发超低温冷冻干燥设备。

——研制开发中药动态逆流提取、超临界萃取、中药饮片浸润、大孔树脂分离技术、中药灭菌等有利于中药生产工艺提升、技术更新、产品升级的设备。

——开展药品包装设计研究及包装材料研究,重点是药用玻璃容器的配方、加工工艺和生产设备、符合药用的新型塑料和合成橡胶原材料的研究开发,提高药品包装水平。

六、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研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到工业生产的有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药技术水平和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有利于促进医药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发展的原则,建立医药技术创新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制药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紧密结合的网络结构体系。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已具备一定基础和技术实力的单位为核心,逐步推进形成若干个医药技术创新基地。

——建设医药技术创新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并不断完善医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医药科技信息、产业信息、金融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信息与中介服务。

七、加强医药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保证,也是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营与管理的人才尤为需要。

——通过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重大科技计划,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加速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海外访问或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医药研制开发、生产乃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对于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护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加强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状况和态势,结合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发展潜能,提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目标和措施,大幅增加我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提高创新层次。

——增强医药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的能力,建立医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队伍,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措施,在医药企事业单位中形成知识产权生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机制。

——发挥中药优势,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力度,加快中药基础性专利的产生和获得,鼓励和支持在国外申请中药专利,获得保护,促使我国中药的传统优势转变为现代科技优势和经济竞争优势,提高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九、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是加快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必须广开渠道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一批设备先进、具有特色、配套的开放性专业实验室,聘请与吸收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开展国际间或国内部门间的合作研究,填补国内重要的空白领域或增强薄弱环节。

——支持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和研究所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鼓励外国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在我国建立合作研究机构。

——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同时,必须注意我国特有药用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基因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药用生物资源外流。

20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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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但我国旧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均语焉不详,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易产生争议之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在原有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该条文的修订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但仍未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如何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

  首先,从说明义务的履行时点来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保险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基础性考虑因素,因此,保险人该项义务的履行时点应当在投保环节,而非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并无实际意义。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投保单并不附载保险条款,而保险条款是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首要因素,应当在投保人考虑投保与否时即让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行的方式是在投保单上附载保险条款。较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最终通过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增加了“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时点,是保险法修订的一大进步。

  其次,就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程度而言,有人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保险人对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二是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业发展至今,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险技术也日趋精细化,保险合同条款复杂、冗长,专业性极强,并非具备普通阅读能力的常人即能准确理解其涵义,仅仅通过提示注意不足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而且,从逻辑角度而言,“提示阅读”与“主动说明”两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明显不同。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的保监会也认为,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能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如果仅仅履行了提示注意的义务,并不能当然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反之,保险人如果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说明,即使其未在投保单上提示注意,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已有充分了解,自然不应妨碍免责条款的生效。由是观之,新保险法增设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对于实现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并无裨益。笔者以为,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点应当在于厘清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就方式而言,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仍然规定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说明,在赋予保险人履行义务方式灵活性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易滋生无谓的纷争。笔者倾向于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理由有三:一是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界诚信的现状,明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同时也敦促投保人审慎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对自己的签名盖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从举证的角度考虑,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经由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便于保全证据,减少争议。三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并未苛求保险公司,按现有物质条件,其完全可以很好地履行该项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界通行的惯例,比如日本生命保险业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契约指南(小册子)的封面背面设计有“说明事项确认”一栏,在该栏内记载了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在该指南的对应页数,在此基础上,请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的“说明书受领确认栏”上盖上私章。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印制有专门的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告知说明书,在投保时,作为投保单的组成部分,也要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就告知的程度而言,保险合同的缔结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投保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通常投保人又非专业人士,因此,保险人的说明应当通俗易懂,即以正常的理性人通常能够理解为限。至于何为“正常的理性人”,有人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一般的理性人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从文化水平衡量,应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二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三是对一般事物有一个正当、合理的判断能力。这种判断标准可供考量。

  再次,还应当注意说明义务的范围。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而不生效所涵盖的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根据条款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性质来判断,而不是仅凭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是否规定在“免责条款”项下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类似纠纷表明,除了那些已经列明的免责条款之外,尚有一些涉及投保人权益减少、风险加大,以及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重要条款,如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合同解除权、保险索赔的先决条件等约定均散见于保险合同当中,因涉及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以及保险人是否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问题,亦应当赋予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这些约定就其实质而言,均可能产生部分、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效果,在性质上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笔者认为也应当属于保险人必须明确说明,否则不发生效力的条款范畴。另外,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明确,“正常的理性人”通过阅读即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保险人无需作过多的解释与说明。但对于专门的术语,除了条款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以使投保人准确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审查和甄别。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确实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专门台账,对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逐一编号登记,写明随身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并载明案由、来源、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接收、领取时间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台账,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取本人随身财物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有关财物。受委托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签名。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专门用于存放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存放柜,存放柜应当加有锁具。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密码式存放柜或者指纹认证式存放柜。
  对存放柜应当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
  第十条 对于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应当会同涉案人员查点清楚,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中登记,由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将有关财物放入存放柜保管。
  对于已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的随身财物,在受委托人前来领取前,应当先将有关财物登记保管。
  采用带锁具存放柜的,钥匙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统一保管;采用密码式存放柜的,密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代为保管的贵重物品或者其他价值较高的随身财物,应当放入保存袋(箱)密封后,由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在密封袋(箱)上签名后,放入存放柜中保存。
对于代为保管的车辆或者无法入柜存放的大件物品,应当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十二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随身财物,涉案人员确实无法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及时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涉案人员委托变卖、拍卖。
  涉案人员书面委托公安机关变卖、拍卖的,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委托书、相关票据凭证以及所得价款放入存放柜中保存或者交涉案人员委托的人员领回。涉案人员不同意委托的,应当责令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三条 涉案人员离开公安机关时,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启存放柜,或者由涉案人员凭密码或者本人指纹开启存放柜,共同对财物查点清楚,并分别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签名后,交涉案人员领回。
  使用密码式存放柜或者指纹认证式存放柜的,遇有密码丢失或者指纹认证失败等特殊情况,无法开启存放柜时,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情况下开启存放柜,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注明情况,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 涉案人员被移送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或者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执行场所时,应当将财物一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场所。
  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或者监管场所应当接收移交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并且办理移交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保管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办案部门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进行核查,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保管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案件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审批、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处置、保管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涉案人员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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