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5:05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3]13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ň⒂泄氐胤缴涛ㄐ幸蛋欤芄揖郑惫苄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3年经济运行环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二、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抓住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有利时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着力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对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02年主要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坚持扩大内需,深化改革,推进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398亿元,比上年增长8%,高于预期目标1个百分点。

  1、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突破3万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万亿元。

  继续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在增加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同时,着力培育投资自主增长机制,国有经济投资快速增长,带动了外资和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比预期目标高6.1个百分点。国有及其它经济类型投资完成31020亿元,增长17%;其中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584亿元,增长11.1%,一批标志性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有效供给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大力开拓市场,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正在增强。汽车、住房、通信产品和旅游等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城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明显,特别是轿车消费中私人购车比例已达60%。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911亿元,实际增长10.2%。

  2、进出口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亿美元。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复杂局面,抓紧落实14个行业的应对措施,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行业预警机制和71大类重点敏感商品进口预警系统,灵活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把握好进口节奏,总体上没有出现大的进口冲击;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充分发挥轻纺、机电等行业的比较优势,引导企业积极开拓俄罗斯、南非等新兴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6208亿美元,增长21.8%,贸易顺差304亿美元,远远好于“进出口力争不低于上年”的预期目标,与全球贸易量仅增长2%左右形成鲜明对照。

  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度扩大、国内市场吸引力增强和全球制造业加快向我国转移的机遇,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在全球直接投资下降30%左右的情况下,我国实际利用外资527亿美元,增长12.5%,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3万亿元,实现利润超过5000亿元。

  紧紧抓住有效供给的薄弱环节,依托优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重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冶金、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的有效供给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和交通运输设备三大制造业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设备及产品和微机等高技术产品产量均增长40%以上。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45935亿元,增长10.2%,比调控目标高1.2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1482亿元,增长12.6%,是1997年以来最快的一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620亿元,增长20.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636亿元,增长15.3%,明显好于“企业效益力争有所增长”的预期目标。

  4、重点敏感行业运行平稳,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年的考验。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对重点敏感行业及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调控措施。针对美国和欧盟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后对我国钢铁市场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新情况,对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保住并扩大了国内市场份额,实现了速度和效益的快速增长,全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7%,实现利润达到346亿元。汽车行业以一汽、东风、上汽三大企业集团为主体加快了重组步伐,加强了进口预警监测,全年汽车产量和利润分别增长38.5%和71%,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8万辆,增长52.8%。石化行业根据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的新形势,协调两大集团落实原油互供协议,采取了进口多元化策略,行业效益逐步好转;化肥行业及时把握进口节奏,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利润增长了63%。

  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多方面冲击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落实中央的决策是坚决有效的。

  二、2003年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及走势判断

  从总体上看,2003年国民经济发展机遇大于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适度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奋斗目标,激发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极大热情。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和国民经济景气回升的局面。技术改造持续推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结构调整开始加速,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非国有经济投资趋于活跃,新的消费热点逐步形成,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回升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3年全球GDP增长3.7%,比2002年高0.9个百分点,世界经济缓慢回升,为我国保持进出口总额的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我国将继续享受《纺织品服装协议》中配额递增的好处,欧盟对我国鞋靴、陶瓷用品和厨房用品的准入量将增长10-15%;阿根廷、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对我国商品的关税将继续削减,准入量增加;利用外资势头不减,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增加。这些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

  但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结构不合理仍是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体制转轨、改革攻坚、结构优化和就业困难等中长期问题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

  1、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经济受股市汇市波动、财务丑闻、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影响,复苏道路并不平坦;欧盟各国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高、欧元升值和投资需求不足等因素,下一步走势并不乐观;日本经济内需不振、通货紧缩严重、银行坏账率高、财政负担重等矛盾仍未改观,经济增长将继续低速徘徊。特别是如果美国军事打击伊拉克,有可能引发国际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将加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

  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增大了国内经济运行的调控难度。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前景不明朗和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有可能继续增加。特别是由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数量较大,70%的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难度有可能加大。同时,2003年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下降到11%,手表、照相机等商品的配额限制将取消,汽车、成品油、化肥、天然橡胶和农产品等进口配额量将增加15%,分配给非国营贸易的配额增加,配额发放时间也比2002年提前,这些都对进口调控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投资增速可能回落,消费潜力有待继续挖掘。

  2003年,国债发行规模不会增加,一些大的国债投资项目相继竣工或进入收尾阶段,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有可能减弱。房地产投资出现局部过热迹象,有些地区商品房大量闲置,房地产投资增幅很可能减缓。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幅回落,钢铁、建材等行业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进一步突出。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有所扩大,导致居民消费倾向降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下降,城镇低收入群体增长较快,中小城镇市场销售增长动力不足。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慢,农村居民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消费政策有待继续完善,保持消费较快增长难度较大。

  受供大于求、技术进步和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物价持续走低。尽管当前出现了一些推动价格上升的因素,但从整体上看,保持国内物价总水平合理回升仍有不小难度,这对企业经济效益、投资和消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3、资金结构性紧张和信用体系发展滞后,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瓶颈。

  当前货币供应总量基本充足。但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银行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对称,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资金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过于向发达地区、垄断行业、优势企业、中心城市集中。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工商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国有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现象仍很突出。2003年,加强银企协调,加快发展信用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仍需做出艰苦的努力。

  4、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挑战,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的任务更加紧迫。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速,世界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制造业升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挑战。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产业结构层次低、竞争力弱,产业链总体上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环节,重大装备制造能力不强,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度不高;制造业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开发能力弱,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工短缺;企业生产集中度不高,缺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何适应跨国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把国际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同我国的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5、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攻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尽快建立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的新体制,如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和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如何推进地区间资产重组等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的规范和质量提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不仅关系到股市的平稳健康运行,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全局,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当前,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并存,城镇失业增加和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存,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存,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此同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6、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任务还很艰巨。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大量需要努力完善的地方。市场流通体系发展滞后,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需要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假冒伪劣和各种侵权行为、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等任务仍很艰巨;市场法规还须完善,市场中介有待培育,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总之,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有许多有利条件,但我们更要正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宁可把矛盾和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完善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以便争取主动、从容应对。

  三、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重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政府换届之年,经济运行调控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于未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必须以发展为主题,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推动投资和消费的稳定增长,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必须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抓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有利时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协调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必须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开局,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7%,企业经济效益继续好于上年。

  (一)进一步完善调控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1、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新的增长点。

  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使其继续高于工业生产平均增速。努力增加研发投入,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增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数字化终端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制造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互联网,通过提供可靠的网络平台和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和家庭上网三大工程,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自主发展为基础的生物技术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优先支持国内大型汽车集团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推动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形成。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零部件企业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制糖、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以及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对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进出口、技术改造等多方面的支持。

  2、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全面推动科技创新。

  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工业企业进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支持冶金、有色、煤炭、石化、建材、电力、轻纺等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冶金行业要继续开发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彩涂钢板等钢材新品种,提高规模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对铜、铅、锌冶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煤炭行业要立足我国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按照保障安全、节能降耗和防止污染的原则,改进采煤工艺,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洗选厂。石化行业要提升炼油深加工能力,进一步提高柴汽比,增加进口依存度较高的合成材料、合成橡胶、精细化工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调整子午胎、化肥、农药等的品种结构。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年产3万吨以上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产品。轻纺行业要增加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品种的技术改造,着重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保、流通现代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

  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增强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力争在大型石化设备、大型冶金设备、大型水电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领域取得生产和技术的突破。国债技术改造投资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环保产业、特色产业及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

  加快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联合,多渠道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非国有科技型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投入,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技术创新平台,使民间科技机构逐步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引导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由引进消化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使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等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推进重组联合,构造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继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重组联合中的核心作用和带动作用,以汽车、冶金、石化、船舶行业为重点,着力延伸产业链、产品链和市场链,培育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改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股权转让、债权转让、资产出售、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使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企业重组联合要进行系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著名品牌为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通道,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保持关闭破产政策的连续性,合理使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军工、煤炭等重点行业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点项目。在稳步推进政策性破产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依法破产。切实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在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上,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不断完善消费政策,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消费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努力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拓宽消费领域,抓住新的消费热点正在形成的机遇,鼓励制造商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大力推进对汽车、住房、旅游的金融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多样化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明确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征地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培育小城镇经济,扩展小城镇功能,增强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和有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其吸纳劳动力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和保护各类弹性就业或临时就业方式,多渠道满足就业需要。

  5、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迈出实质性步伐。

  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调控。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口监测,密切关注汽车、钢材、成品油、化肥、氧化铝、食糖等产品的进口总量和节奏,及时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做好重点产品防范预案。合理运用技术、环保标准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法调控好进口,切实维护产业安全。

  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积极扩大出口。加强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认证,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选择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出口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大型跨国零售集团的全球采购网络,推动跨国采购集团增加对我国商品的采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强优先退税重点企业的动态管理,改进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壁垒、出口产品标准化等非关税壁垒的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技术壁垒应对预案。探索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推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资源型行业走出去的全球战略,加大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产品对外投资力度。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和生产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利用国外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境外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加强对境外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国别指南及企业所需的信息。制定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协调,统筹规划,择优扶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6、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对技术工人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培训,提高技术工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培养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的高级技工队伍,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基础。落实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对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贡献与收入挂钩政策,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和宽松环境。继续组织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培训方向,选择培训内容,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二)加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1、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协调。

  加快启动石油战略储备建设,组织三大石油石化集团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原油互供协议的落实,优化成品油流向。对烧碱、电解铝、特钢、碳素制品等用电量大、电费成本高的行业,推动实行合理优惠电价。继续改善储备棉管理,适时抛售库存棉,建立棉花期货市场,调节国内棉价,避免棉价的大起大落。适当增加国家厂丝储备规模,稳定茧丝原料价格。完善食糖储备制度,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工业储备等方式,避免糖价大幅度波动。打破地区壁垒,继续调控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搞好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补贴资金协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做好交通运输协调,满足煤炭、化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物资的运输要求,继续执行对化肥、农药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和小化肥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加强进出口协调。

  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的协调,共同搞好反倾销调查和国外反倾销应诉工作。对焦炭、锑、钨、稀有稀土等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出口价格的回升和出口效益的改善。对国内资源缺乏的磷矿石,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好出口,缓解国内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防止利用边贸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3、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推行经济发展战略,防止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盲目兴办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村、高档房地产项目。以优势大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重组和推广新产品取代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环保、技术、质量标准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 “五小” 企业死灰复燃。

  4、加强企业资金和财税金融政策协调。

  加强银企协作,通过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银企洽淡会等多种形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使信用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及时得到贷款。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进服务,促进其它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典当行,多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对工商领域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转型、所得税统一等改革的研究,落实企业跨地区兼并和发展中的税收政策,促进跨地区兼并重组。对国家重点培育的30-50户企业集团,抓紧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放宽外汇审批权限,实施企业提出规划、相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度外汇工作试点。

  (三)努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

  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以钢材、电子、医药、建材产品为重点,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积极培育物流市场,整合物流资源,鼓励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和产成品加工等物流服务业逐步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努力改善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环境。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方案的制定。方案调研和制定中要注意界定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分流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取消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简化投资的审批手续,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控制的领域外,都鼓励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改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税赋、融资渠道、法律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西部地区的结构调整,推动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标本兼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开展整治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专项工作,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继续打击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斗争。认真总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经验,加强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切实提升信用等级,规范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惩治失信行为与建立诚信社会并举,加强执法与完善法制双管齐下,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途径。

  4、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好各种非关税措施,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努力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搞好市场中介服务,强化、规范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淡化行政色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促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介组织。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信息引导、价格协调、制订技术和环保标准、建立认证制度、行业自律、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其联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培育投资中介市场,促进投资中介机构规范运作,诚信服务。

  6、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

  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资本来源和性质确定投资管理权限,国家投资的领域实行企业申报、地方推荐、国家审批,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等要求,不分所有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滚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和信息引导,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基础上,及时发布有关宏观经济信息和行业信息。进一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提高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

附件一:

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单位:亿元


行 业 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实现利润
2002年 2003年增长% 2002年 2003年增长%
机械 19644 13.5 956 4.0
石化 10319 10.6 1221 2.0
纺织 9959 10.0 337 3.0
轻工 21362 12.0 948 11.0
烟草 1104 9.7 215 10.0
医药 3175 18.0 218 20.0
冶金 5672 10.0 307 0.0
有色 2711 16.0 76 8.0
煤炭 1087 5.0 86 0.0
黄金 246 7.6 16 0.0
电力 2440 8.6 508 0.0
建材 4777 10.0 138 0.0
电子 15786 23.5 455 0.0


 

附件二:

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产品名称 单 位 2002年 2003年 增长率%
原煤 亿吨 13.6 13.5 -0.7
原油 亿吨 1.69 1.69 0.0
原油加工量 亿吨 2.06 2.17 5.3
天然气 亿立方米 326 340 4.3
乙烯 万吨 543 546 0.6
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16546 16820 1.7
钢 亿吨 1.8 1.9 5.6
钢材 亿吨 1.9 1.9 0.0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1012 1080 6.7
水泥 亿吨 7.5 7 -6.7
平板玻璃 亿重量箱 2.3 2.3 0.0
化肥(折纯) 万吨 3791 3700 -2.4
化学农药 万吨 82 90 9.8
汽车 万辆 324 380 17.3
其中:轿车 万辆 108 120 11.1
微型电子计算机 万部 1464 1600 9.3
蜂窝移动电话 亿部 1.2 1.2 0.0
数字程控交换机 万线 3800 6000 57.9
集成电路 亿块 96.3 100 3.8
彩色电视机 万台 5528 6000 8.5
化学纤维 万吨 991 1050 6.0
纱 万吨 881 900 2.2
机制纸及纸版 万吨 3501 3510 0.3
原盐 万吨 3283 3000 -8.6
糖 万吨 964 920 -4.6
黄金 吨 190 190 0.0
卷烟 万箱 3445 3500 1.6
木材 万立方米 1875 1900 1.3
货物发送量 亿吨 18.6 19 2.2
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14900 15200 2.0
旅客发送量 亿人次 10.1 10.1 0.0
旅客周转量 亿人公里 4780 4930 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1、科研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经济技术承包。对有组织选派出去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后,可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家属符合“农转非”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手续。承包、领办、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经银行核准可优先贷款。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对发展生产力作出贡献的,返回原单位后保留被聘或相应职务。
2、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有志者,自学成才。对有培养前途的,可通过岗位职务培训和选送到高等院校及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提高技艺水平。逐步在企业中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进一步完
善乡镇企业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各系列技术职务评聘标准。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3、在重视发挥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对省外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职、技术咨询和转让、承包、合作开发等形式来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资一倍,数额不限。(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调入后
即予以解决住房;聘评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随调,未就业的可照顾就业,还可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配偶和十五周岁(在学者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全家迁入可适当发给安家补助费。(三)有重大贡献者,由各级政府授予荣誉
称号,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凡能使受援企业纯利润增加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外,可再提取增加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凡能帮助受援企业创省优、部优、国优产品的,除按规定奖励外,根据获奖产品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本省人才做出同省外人才相同贡献的,也可享
受同样的待遇。(四)对自愿调往我省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集体、乡镇企业工作的,采取比以上各条更优惠的政策。(五)毕业研究生到我省工作,满编、超编的高等院校、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允许超编接收。
4、分配到区、乡(镇)、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工作分别满一年、二年、三年,并保证继续在当地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决直系亲属一人“农转非”。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满十五年的科技人员,到十七个贫困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其子女高中毕业考省属院校,其录取分数可比考生所在地最低控制分数降低二十分。考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在贫困县工作单位应同时出具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验证,经当地教育部门核准,提供
给录取院校。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时,上述科技人员未就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工一人。
二、鼓励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5、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要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承包指标作为所长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承包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离任时要进行经济审计。
6、科研机构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一是包经济社会效益,着重考核科研机构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包科学技术水平,着重考核成果获奖率、专利获准率,以及成果和专利在生产中曲应用率;三是包技术进步的后劲,着重考核人才培养、项目储备及科研设施的建设。
7、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福利基金接钩。接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目标承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的办法。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奖金税起征点放宽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单位有权自费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奖励晋级,年奖励晋级面不超过
百分之三。
(二)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补助递减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全留”的办法。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进度挂钩,凡全面完成承包任务,其事业费在一九八六年基数上,递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三十),奖金限额为人均
五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一;递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奖金限额为人均五个半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二;递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奖金限额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
(三)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收入全留”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单项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全年发放奖金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创收的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
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冲抵幅度达到第二种挂钩方式规定的,可按照第二种挂钩方式发放工资、奖金和调整年奖励晋级面。
8、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承担国家重点积研任务的科技人员,在确保任务完成前提下,允许从课题承包经费结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课题承包节约奖金。
三、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积研生产经营实体 。
9、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经营,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或直接在国
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智力密集的省辖市,应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10、由科研机构兴办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其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所得税,三年内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自筹资金兴办科研生产经营设施免交建筑税。科研机构同十七个贫困县联合兴办科技扶贫经济实体,免交各种税、费五年。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
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11、鼓励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发挥其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等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逐步改变科研机构所有制的单一模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民办科技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银
行贷款等方面,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具有同等地位。
四、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企业要把新产品投产率、产值率、利税率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企业不得升级。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如果没有科研、设计单位参加,本身也没有技术开发机构,主管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可以与厂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有人、财、物方面的指挥权和调配权。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允许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核算,其科技人员
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不低于生产岗位职工的待遇。可以从对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14、企业科技机构人员工资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三至五年摊入成本。其他所需资金,可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等自有资金以及新产品的减免税款、上级
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对外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产品所得收入中列支,也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15、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中的科技机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自己的试验车间里生产小批量产品实现的利润,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五、改革现行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16、现有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17、加快农村区乡科委的建设,把决策、管理、开发、经营、培训、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协调起来,形成新的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科普协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
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六、重视科技工作,增加科技投入
18、“七五”期间省和地方财政应按照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率的原则,逐步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一,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百分之五以上。
19、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活科技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须按“择优投放、择优扶持”的原则使用,并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匹配投资、招标、经费有偿回收等形式,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以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20、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贷款贴息可由科技部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投资机构。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多种方式向社会集资。贷款和投资办法
,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研究制定。
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设计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8月1日

池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 2004 年 6 月 23 日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德新

二 00 四年七月十八日

池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申请预售许可应提交下列证件或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四)多层商品房已施工至二层封顶;小高层及商层须施工至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楼层封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应含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方式与步骤等,并附预售标准层平面图和项目规划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方案及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白蚁防治验收合格材料、面积预核材料等)。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材料,并到现场查勘。经审查合格的, 7 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须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在其销售经营地点悬挂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九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预售人不得用该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已经设定他项权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出具他项权利人的承诺许可材料,方可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销售面积预核,预核结果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面积的依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一)、(二)、(三)、(五)、(六、(七)条;

(二)已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三)拆迁安置已落实。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时,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第三章 销售方式(合同、广告、价格)

第十五条 发布商品房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四)广告许可情况。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由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关条款及权利责任,明确面积误差、面积分摊、规划变更、物业管理、延期交付等处理办法及建设装修标准,不得故意漏签或另行设置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属开发企业自身交纳的行政事业规费、工程费用、经营性费用等,一律不得列入销售价外代收费用。水、电等安装费用应视为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建安工程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计入房价,不得价外收取。

经批准列入价外代收费用的,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文教卫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车库、车棚等,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不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房价;已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房价的设施,不得再行对外出租或销售。

第四章 房屋交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用户入住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住宅入住证书》。凡未提供《商品住宅入住证书》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入住,由此交付时限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商品住宅入住证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商品住宅入住证书》的必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限,承担房屋各类保修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擅自改变结构或设备位置造成商品房质量受损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应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材料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确权手续。

买受人应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逾期办理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按不超过登记费的三倍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二)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

(三)商品房已竣工,自买卖合同订立之日起 90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物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计算。

第五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构,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且相关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交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八条 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不得私自发布广告。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九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已收取预付款 1%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发布销售广告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中无具体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 3 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销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的;

(五)不符合商品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