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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4年度第一批境外上市企业名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8:59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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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4年度第一批境外上市企业名单的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公告1994年第2期其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4年度第一批境外上市企业名单的函

1994年6月4日  证委函(1994)34号

证券委各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证券委与经贸委、体改委和国家计委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初步确定了1994

年度第一批境外上市的22家企业名单。为便于有关部委积极支持境外上市工作,现将这22

家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山

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东风汽车公

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钢管公司、广深铁路总公司、西飞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石化总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厂、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

缆厂、洛阳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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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3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访印。
  2.印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访华。
  3.双方各派二至三名档案管理人员互访两周,在档案工作方面互相交流和比较各自的看法,并推广经验。
  4.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双方互办手工艺品展览,为期二至三周,并各派三至四名手工艺人当场表演。
  5.印度国家现代艺术馆举办中国中央美术学院教师作品展览;中国中央美术学院或其他国家机构、博物馆举办印度现代艺术馆收集的美术院校教师作品展览。双方授权部门将负责实施为举办展览而另行达成的协议。
  6.双方每年互办一次展览,展览名称另行商定。每次派专员和技术专家各一名随展,至少在两个城市各举办十天。
  7.中方派五名作家访印,为期两周以内。
  8.印方派五名作家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9.双方互派五名以内音乐研究,或古典舞蹈,或戏剧专家赴对方国家参加研讨或进行示范讲学,为期三周以内。
  10.双方各派五名美术家(绘画、雕刻和陶瓷等方面)互访,为期两周以内。
  11.中方派两名画家访印,临摹佛教雕刻和壁画,继之在北京展出。访问期限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商(印方配一名翻译)。
  12.印方派两名画家访华并作画,继之在印度办展。访问期限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商。
  13.双方互派包括少年艺术团在内的表演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人数和访问期限由双方事先商定。
  14.双方同意敦煌研究所和英迪拉·甘地国家艺术中心互换资料,互派学者访问,互办研讨会和佛教艺术展览。
  15.双方各派五人以内文物和博物馆小组互访,为期三周。双方将充分考虑来访专家的兴趣。访问人员的组成和日程安排另行共同商定。

 二、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至多十七名(指在对方国家总数),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双方根据各自需要,聘请对方教师到本国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考察访问。有关代表团访问的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为学者访问对方国家并从事研究提供方便,访问期限由双方另定。
  5.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两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6.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像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三、社会科学
  1.双方相应的机构每年在社会科学领域互换四个人月的学者(翻译纳入人月数)。
  2.可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组织学术讨论会,参加讨论的学者视情况纳入双方互换学者的人月数。

 四、图书和出版
  1.双方各派五人以内出版发行代表团互访,为期两周,以讨论出版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对方经济、政治、文学、文化和宗教方面译著的可能性。
  2.双方鼓励合作编印汉语一印地语和印地语-汉语词典以及会话指南。
  3.印方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4.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5.双方鼓励并促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商业图书展览。
  6.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7.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的图书馆或其他机构交换双方感兴趣的读物。
  8.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进行人员互访,主要就图书保管工作开展交流。
  9.双方鼓励派精通对方国家文学的学者代表团互访,并由他们以本国语言翻译对方富有新意的文学作品。

 五、新闻媒介
  1.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2.双方互办电影回顾展,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3.印方在华举办电影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4.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5.双方继续合作制作关于玄奘和菩提达摩的电视纪录片,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6.双方各派五至六人以内的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为期七至十天。
  7.中方派五人以内的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8.印方派五人以内的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六、体育
  1.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其他
  1.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2.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在新德里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屠国维           巴斯卡·高士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4]23号
1994年6月7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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